據融檢三部刑訴〔2020〕69號起訴書顯示,2019年4月份左右的一天,被告人董某某、高某某經共同策劃利用政府招商引資退稅獎勵政策獲利后,被告人董某某提議可以通過張某某(另案處理)控制的財務公司進行買賣發票的業務,被告人高某某表示同意。2019年下半年,被告人董某某、高某某到上海與張某某談妥合作事宜,商定通過張某某的上海**財務公司開具增值稅發票等。為順利開展利用政府招商引資退稅政策獲利事宜,被告人董某某、高某某又拉攏被告人施某甲、同案人施某乙、黃某某、葉某某(以上4人均另案處理)入股,共同在寧德市古田縣開設****企業管理咨詢公司(以下簡稱****公司)。
2019年8、9月份,被告人董某某還找來被告人陳某丙為****公司租用辦公室、購買辦公設備等進行前期籌備工作。2019年9月份左右,被告人高某某出面代表****公司與古田縣**鄉人民政府的法定代表人即鄉長陳某丁簽訂《招商引資項目合作協議書》,約定****公司引進相關企業的群體或人員入住古田縣,并在古田縣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法登記設立相關工商實體;還約定****公司所引進并依法設立的上述工商實體在2019年底止為古田縣增加地方級稅收3500萬元以上,總收入約7000萬元以上,古田縣**鄉人民政府則按月支付給****公司所繳納地方級稅收(即增值稅及附加稅、個人所得稅構成地方級收入)的60%的“優惠政策獎勵獎金”,由****公司按月匯總所引進的工商實體繳稅情況,**鄉人民政府向縣級申請稅后分成補助,于次月底前向****公司支付“優惠政策獎勵獎金”。之后,被告人董某某作為****公司的實際負責人,雇傭被告人卓某某、施某甲、陳某乙、陳某丙等人為****公司員工,以5000元人民幣辦理一套公司對公賬戶六件套(包括營業執照正副本、公司三章、單位結算卡等)和一張私人銀行卡的價格,于2019年9月至2020年1月期間,通過同案人李某某、林某甲、孫某某(均另案處理)介紹、招攬同案人凌某某(另案處理)等80余人到古田注冊公司137家,并通過被告人陳某甲等人的幫助辦理對公賬戶六件套137套。之后,被告人董某某等人再將上述辦理的對公賬戶六件套137套及對應的法人私人銀行卡以每套8000元人民幣的價格轉賣給上海**財務公司,同時與上海**財務公司合作,以上述注冊的137家企業開具增值稅發票,獲得古田縣政府退稅約100萬元。辦理對公賬戶六件套的具體流程如下:
同案人李某某、孫某某等人招攬有轉賣注冊公司相關材料意向的人員并收集身份證原件后,寄給****公司的雷某某簽收。雷某某將收到的身份證原件交給古田***財務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古田***公司)的施某甲、施某丙(另案處理)代辦營業執照等公司注冊材料和稅務注冊等,營業執照等公司材料審批出證后,次日通知法人入住古田的賓館,再由****公司的被告人陳某乙、陳某丙等人帶著營業執照等公司材料和法人到銀行辦理單位結算卡,同時各法人還需另提供一張法人名下的私人銀行卡給****公司。之后,****公司人員將法人辦好的單位結算卡連同公司營業執照等材料、法人私人銀行卡帶回****公司,再由雷某某將上述辦好的一套材料寄給上海**財務公司。其中,被告人卓某某聯系同案人李某某介紹的凌某某等四十余人以凌某某等人名義注冊公司辦理營業執照、單位結算卡等對公賬戶六件套及私人銀行卡交給被告人董某某等人給上海**財務公司使用。2019年9月,被告人陳某甲協助被告人董某某、高某某在古田稅務大廳注冊公司11家。2019年10月,被告人陳某甲到****公司上班,為****公司組織的法人辦理稅務材料進行溝通、協調、辦手續。2019年11月,同案人施某乙、葉某某又以其二人的福州**財務公司入股55%在古田成立古田***公司,安排被告人施某甲以占股45%的形式作為古田***公司負責人,每個月由福州**財務公司發放4500元人民幣工資給被告人施某甲。之后,古田***公司以每年收取2400元代理記賬費的方式入駐****公司,由被告人施某甲等人負責為****公司招攬的人員注冊公司辦理工商注冊手續和報稅手續,共計注冊公司90多家,并代理報稅1000多萬元人民幣。2019年9月,被告人陳某乙經被告人卓某某引薦后到被告人董某某控股的福建**集團管理有限公司就職,任公司財務總監,每月工資人民幣7000元。2019年11月,因古田****公司人手不足,被告人陳某乙被被告人董某某指派到古田****公司幫忙公司運營,負責公司的賬目審核、日常費用核算,偶爾負責接送注冊企業的法人到各銀行網點辦理單位結算卡等事宜。被告人陳某乙至2019年12月初回到福建**集團管理有限公司為止,共接送注冊企業的法人4-5次、8-9人。2019年8、9月份,被告人陳某丙幫助被告人高某某、董某某等人尋找代辦注冊****公司資源、辦公地點租賃、辦公設備采購、衛生打掃等事宜,后在****公司上班,每月工資人民幣3000元,負責處理被告人董某某臨時交辦的人員接送、后勤伙食等事宜。截止2020年1月,被告人陳某丙為被告人董某某等人接送注冊企業的法人到各銀行網點辦理單位結算卡2次、10余人。
2020年7月22日,被告人董某某、卓某某、陳某甲在南平市延平區**KTV被偵查人員抓獲;同日,被告人高某某在福州鼓樓區***園*號樓**室被偵查人員抓獲;2020年9月17日、18日、28日,被告人施某甲、陳某乙、陳某丙分別到福清市公安局投案。上述被告人到案后均如實供述上述犯罪事實。